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变通规定第三条已废止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每年一月或七月为本州义务植树月。依法负有植树义务的公民,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五株。县(市)城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农村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