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破坏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