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国土资源、林业、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