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十七条有效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安全的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预留电力设施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人员、车辆通行道路;(二)可能导致杆塔、拉线基础不稳定的,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防护加固设施;(三)不得损害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