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施工;
(三)运输机械及其装载物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电力设施产权人的意见,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