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十三条有效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在下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一)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区域以及车辆、机械频繁通行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和电力电缆沟盖板;(二)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三)变电站、换流站、开闭所、电缆终端站围墙(栏);(四)电力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的管沟(线);(五)水底电缆、江河电缆通过的水域两端。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应当符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有关要求。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