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电力线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及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组织群众建立护线队伍、开展护线工作,保障电力设施安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