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电力设施保护区包括下列区域: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交流500千伏、直流500千伏 20米
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直流1100千伏 3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三)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管道保护区,是指以发电厂、变电站外专用电力管道两侧向外侧水平延伸3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四)风力发电保护区,是指风力发电设备区向外侧水平延伸50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