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已废止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确定后,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所设置的界桩、标记等界标物受法律保护,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毁坏。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