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在铁路、公路、水渠征留用地界桩范围内不得擅自从事挖沙、取土、取石、修建房屋等活动,如有违反的,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应责令立即停止,拆除建筑的房屋,恢复地貌,没收非法收入;情节严重,危及交通、渠道安全的,并可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铁路、公路交通重大事故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