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未经批准移动土地界标或毁坏土地界标的,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貌,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