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带技术和成果进入企业兼职,但是不得侵害单位和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

支持科技人员创办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对在本市转化的科技成果予以优先扶持。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