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第八条已修改燃气工程项目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燃气场(站)工程和燃气输配干管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专篇审查意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款规定的审查工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