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燃气工程项目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燃气场(站)工程和燃气输配干管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专篇审查意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款规定的审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