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建设、质监、安监、工商、价格、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经营、安全、服务等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