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管理工作,所属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管理工作。规划、国土、质监、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价格、环保、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燃气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