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