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