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