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自治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印制、发放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免疫档案和免疫卡,订购和供应免疫标识。

乡(镇)畜牧兽医综合服务部门应当以基本防疫单元为单位建立动物免疫档案。

动物防疫员在实施动物免疫时,负责填录动物免疫档案,发放免疫卡,对免疫过的猪、牛、羊佩戴免疫耳标。

未佩戴免疫标识的动物不准进入流通领域。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