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