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九条有效县级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总体规划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