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凡在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区内从事长江防护林体系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经营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区,是指依照国家规定报请批准的《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划定的地域。本条例所称的长江防护林体系,包括总体规划区内的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本条例所称的防护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护路林和护堤护岸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