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第一节 立法规划与年度立法计划第六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项目建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的十月底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项目建议。立法项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下列内容:(一)地方性法规案名称;(二)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制度等内容。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