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促进工作,其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就业促进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