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未进行就业登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