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或者个人骗取促进就业资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