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就业援助服务体系建设,优先扶持就业困难人员。

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申报、认定和退出制度。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