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能效测评等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其用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并且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