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第二节 消纳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个人从事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