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第二节 消纳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