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第二节 消纳管理第五十条有效运输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运输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雇用不符合要求的驾驶员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