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第二节 运输许可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在产业、科技、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