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有超载、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或者污损、遮挡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

(四)保持车轮、车身外部整洁,不得带泥行驶;

(五)密闭运输,不得冒载或者沿途泄漏、遗撒;

(六)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核定的消纳场地。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