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第二节 运输许可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原因。《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办理实行一车一证制。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倒卖《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运输作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