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原因。

《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办理实行一车一证制。

禁止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倒卖《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

运输作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