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已修改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身价费、陪嫁费及其他财物。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2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