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促进城乡技术技能人才和实用性人才培养,促进城乡就业,推动城镇化进程。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