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名泉的义务,都有权对名泉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名泉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依法公布名泉保护相关信息,及时受理公众提出的名泉保护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