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在名泉泉池、泉渠及沿岸禁止下列行为:

(一)填埋、占压、损毁名泉泉池、泉渠及其人文景观;

(二)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污物;

(三)洗澡、清洗车辆、洗涮物品;

(四)其它妨碍名泉保护、有碍名泉风貌、污染泉水水质的行为。

除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泉水游泳场所外,禁止在名泉泉池、泉渠内游泳。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