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有关县(区)名泉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有关的泉水增渗促渗设施的日常维护,设施所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