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在建设施工中发现新的泉水出露点,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填埋损毁,并报告名泉保护管理部门。

新发现的泉水出露点,经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论证鉴定,确认有观赏、文化、科研、利用价值的,依法报市人民政府命名。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