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