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出于自愿,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所实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