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服务对象及他人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志愿者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行使追偿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