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服务对象及他人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行使追偿权。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