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以及其他对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