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
/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本志愿者组织的标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6日
第二十二条
回到全文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