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和志愿者组织同意,可以注册成为志愿者:

(一)年满14周岁;

(二)身心健康;

(三)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四)具有相应的体能和服务技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