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三条有效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和志愿者组织同意,可以注册成为志愿者:(一)年满14周岁;(二)身心健康;(三)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四)具有相应的体能和服务技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6月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