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自治州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辖区内的水资源,按照统一规划原则,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其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

在保护、管理、节约、利用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