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不按规定预留生态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征收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生态补偿费。仍未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加倍征收生态补偿费。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