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或者养殖活动,违反水功能区划要求、影响行洪安全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实际危害程度追加经济补偿。拒不执行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