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第十八条已修改在自治州辖区内进行流域治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涉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州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